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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三问

2012-06-03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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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和推广,越来越多的人从中受益,但对此不了解的大有人在,扬州市对养老保险的解读,或许对当地居民有所帮助。

记者昨获悉,扬州市人社局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对2003年前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等相关经历,现为扬州市区户籍的未参加养老保险并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受理工作已进行。

一问

哪些人可享受到政策?

“我在不在享受政策的范围之内?”政策出台,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此。此次解决的未参保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具体包括两类,还有两类人员作为参照执行对象,也可申请补缴。

两类人群可享惠

2003年前为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其中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

2003年前为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但户籍必须在本省。

两类人员参照执行

2003年前为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2003年前为城镇户籍,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二问

申报要提供哪些资料?

不同身份认定方法不同

享受政策的主要有两类人群,这两类人群的身份究竟该如何界定?

据了解,符不符合条件不能靠嘴说,关键还得看材料。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有完整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没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解读

关于原“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经历的认定

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在国有企业(含外省(市)国有企业)从事“五七工”、“家属工”的原始资料,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合同或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关于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认定

1996年1月1日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相关原始档案材料。

关于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身份的认定

这主要是指符合原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5]69号)规定的对象。

三问

一次性补缴要多少钱?

15年需缴纳53590元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补缴的标准高不高呢?据介绍,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

当然,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年龄

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

2011年6月30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补缴费用

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

一次性补缴标准可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

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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