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军人保险法草案,草案对军人死亡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作出了规定。
现行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从1998年起实施,军人保险法草案对军人死亡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作出规定。草案同时规定,已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此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同等数额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全部由国家补助;对军人退役后参加地方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
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缴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保险待遇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