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起付标准以及部分药品、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疗耗材个人支付比例等。
调整项目分别为: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142.2元调整为1000元;年度内首次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由952元调整为800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由714元调整为6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递减200元,直至降至零;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中283种西药、118种中成药个人支付比例予以降低或取消,对13种诊疗项目支付比例予以取消,对部分自付费用医疗耗材个人自付比例由35%降为20%,对36种药品适应症使用范围予以放宽;门诊特殊病种和诊疗项目与住院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5000元调整为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