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保待遇将有所调整

2012-05-23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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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内蒙古自治区对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做了一些调整,在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标准等方面都有所提高。

从今年10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调整了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据了解,本次调整待遇的对象为:参加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

调整的主要待遇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即由9.5万元调整为20.5万元;因病情需要发生单价在200元以上一次性材料费的,参保人员承担的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其余部分按照比例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由400元调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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