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商务部等14部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5月10日,商务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明确了试点目标以及7项试点任务。根据《通知》,有意愿参加试点的省级地区需在6月12日前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择优确定试点地区,并视情况适时调整试点地区。
《通知》规划了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未来3年的发展蓝图,力争用3年时间在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衔接等方面取得积极创新成果。为实现这一目标,《通知》详细制定了七大试点任务。
首先是完善法规制度,推动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地方性法规,清理纠正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其次是促进标准认证衔接,支持中外标准互认,推动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第三是培育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加快数字化发展,推动商产融合,打造特色鲜明的内外贸一体化市场。第四是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第五是优化内外贸发展环境,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广应用电子证照,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支持。第六是创新推进同线同标同质,鼓励企业结合品牌宣传做出产品符合“三同”自我声明。第七是培养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加快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技术技能的专业人才。
《通知》要求各地区深刻认识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申报工作,同时强调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方案推进试点工作。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地区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组织在全国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