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但雇主责任险更多的是保障雇佣员工的企业。
典型案例:陈某所在企业为其缴纳了“五险一金”,同时公司也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为每人20万,责任期限1年。某天,陈某在外出为客户服务时遭遇车祸身亡,对方负全责。陈某所属公司向其家属支付了丧葬补助金、供养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但当在得知该企业另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后,陈某家属向企业和保险公司提出了20万元的赔偿申请。保险公司认为:陈某不是保险合同上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陈某家属确认为,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是员工福利,用人单位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家属理应获得保险赔偿,遂将该企业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定陈某生前所在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已尽,保单并无额外赔偿的特别约定,故对陈某家属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充分的。这主要是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4款对于责任保险的定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对于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限额的理解。
《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案中,陈某生前所在企业所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从《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而非雇员,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非雇员的生命、财产。
在生活中,有许多人和本案中陈某家属有同样的误解,认为雇主责任保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任何因工所致的生命、财产损失,员工或其家属都能在该保险项下获得赔偿。这其实是将雇主责任保险同一般的团体意外保险、团体健康保险混淆了,是对责任保险的一种误解。事实上,雇主责任保险是为了释放或减轻雇主因民事赔偿责任带来的经济负担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它所承保的并非是员工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是雇主对雇员依法应尽的赔偿责任,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据此,本案中,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陈某生前所在单位,只有当该企业在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项下,有实际的赔偿支出发生,作为被保险人的雇主才能按照其实际支付金额,且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