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李女士为爱车投保,保险条款约定“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今年8月初,李女士驾驶爱车出行发生车祸,车祸发生后李女士将爱车送至某修车行。在维修期间,维修工人私自驾驶李女士车辆出行,发生了小事故,但保险公司做出不予理赔的裁定。关于“修车期间出事故不赔”的保险条款约定究竟该如何解释呢?
一、车辆不适于行驶
海上保险中有这样的条款:被保险船舶不适行、不适货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样在车辆保险中,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文字表示但是蕴涵着同样的潜在要求,即保险车辆在发生意外的时候应该处于安全的可以正常驾驶的状态。如果车辆不适于行驶,保险公司将不对此进行赔偿。
原因是由于这种情况下发生意外的概率和正常驾驶时出现意外的概率不同,不属于同一环境下的风险,在保险公司最初计算保险费的时候并没有把它计算在保费里,就是说车主在缴纳保险费的时候这一部分责任是不含的,所以才在保单中明确列为除外责任。车辆损坏后会送进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期间车辆处于不适于行驶的状态,因此造成的损失目,保险是不负责赔偿的。
二、车辆驾驶人非被保险人或合法驾驶人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车辆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是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车辆在汽修厂维修期间,维修工人私自驾驶车辆出行发生事故导致车损,不符合险车辆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的前提,所以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主体为修理厂而非被保险人
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对此有专门论述,“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依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实际脱离车辆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修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修理厂保管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修理厂也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