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车祸的李女士没有想到,事发时匆匆拿了对方30元“私了”,潜伏的伤情却在日后暴发,使她花了数万元治病。为此,她将肇事的张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调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19.6万余元。日前,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女士12万元,其余5.2万余元由张小姐赔偿。
去年8月18日早晨,李女士骑自行车去上班,途中被张小姐驾驶的小汽车撞及,李女士倒地,自行车受损。交警认定张小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赶时间上班,双方在民警主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张小姐一次性赔偿李女士自行车损失费30元并当场支付。
被撞后的李女士虽然感到下腹部有刺痛,但以为过一会儿就会好的,也就没太在意。不料,腹部的疼痛感一直没有消退,并在3天后终于将李女士“击倒”。经医院诊断,李女士有上消化道穿孔可能,随即进行手术。今年3月,李女士再次入院手术治疗。两次住院治疗,仅医疗费一项就用去3.2万余元。
4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自己与张小姐达成的调解协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与张小姐一起,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9.6万余元。
法院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存在重大误解的相关合同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撤销权。本案中,法医学鉴定结论表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存在对自身伤情的重大误解,因此,李女士诉请撤销调解协议的主张应予准许,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