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张某在饮酒后,开着一辆小轿车行至象山定塘镇某个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遇到正横穿马路的行人吴某。吴某被车撞倒在地。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两人都有责任。其中,张某过错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又转至上海某医院进行治疗。
2011年3月,吴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8月,吴某将张某及肇事车辆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除了医疗费25万余元外,还要求赔偿32万元。
10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巨额医疗费。
张某和保险公司在吴某住院期间,就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达21万余元,对于后续费用也愿意赔偿。只是高额住院费难以接受。
承办法官走访了象山县人民第一医院。经了解,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床位费是45元/天。10月25日,承办法官专程赶赴上海进行调查。伤者住的医院是中外合资的,1000元/天是属于两人一间的普通病房。
根据案件情况分析,该案的住院费确实高出普通医院的住院费太多,超过合理限度,原告吴某的请求难以支持。法官及庭长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共同作出让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和保险公司,愿意赔偿吴某30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1万元,还要再付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