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彭某驾车与行人林某相撞,致林某在事故中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事后,林某要求彭某承担其受伤治疗费用,包括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和后续治疗金等项目共计23万元。彭某遂要求其交强险承保公司承担23万元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坚持应在有责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内分项目进行赔偿。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发生了争议。
【律师点评】
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游杰: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保监会关于分项责任限额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中应当区分项目、区分责任来进行赔偿。目前,我国交强险制度中共有四项责任限额:第一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第二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第三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四项无责任赔偿限额: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
因此,本案中彭某负全责且无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一、二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即在有责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承担其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赔偿,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内承担其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费用的赔偿。
假设林某残疾赔偿金类费用21万元,医疗费用类损失2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为12万元(11万元+1万元),另有11万元损失应当由彭某自行承担。
【本报知识拓展】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机动车方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最高不超过1.21万元赔偿,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同时,假设彭某购买了商业三者险的话,应由其自行承担的11万元即可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得到相应赔偿。因此,提醒各位车主:“裸险”不可取,保险量力要买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