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锦江法院经审理,交强险对醉驾事故拒赔仅限财产损失,而受害人医疗费、人身损害仍应赔偿,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1万元交强险赔偿。
2010年8月,刘刚购车后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今年5月,他酒后驾车撞上另一辆车,导致对方司机和乘客均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随后,刘刚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后,刘刚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多次协商不成,刘刚将保险公司起诉到锦江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认为刘刚是醉酒驾车导致事故,根据交强险条款的约定,对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一律不予赔付。
法院查证了相关法律法规。《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说,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法院认为,这并未规定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人身损害后果不予赔付。保险公司和刘刚签的交强险合同中,还包含了免除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的附加条款,该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