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3月29日讯:沈阳的邵某驾车行驶至铁西区沈辽中路卫工南街路口时,将骑自行车的64岁的曲某撞倒。肇事后,邵某弃车逃逸,曲某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曲某住院治疗68天。经法医鉴定,曲某脑挫裂伤,左侧肢体瘫为重伤二级;胸椎、腰椎骨折为轻伤一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多发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右肩胛骨骨折为轻伤二级。不久,邵某到铁西交警大队投案。
在曲某治疗期间,邵某垫付了6000余元。事后,曲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邵某赔偿各项损失。因邵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第三者责任险,所以邵某表示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有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邵某于案发后能够认识错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铁西区人民法院同时审理查明,曲某受伤后,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曲某伤残赔偿金11万、赔偿医疗费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20万元。此外,邵某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长期护理费等70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邵某逃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是不予赔偿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因邵某逃逸行为增加赔付风险和赔偿负担,所以对其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交通事故主要理赔险种。交强险是一种强制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是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救助。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审法官表示,虽然第三者责任险中将肇事逃逸规定为免责情形,但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免责事由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弃车而逃并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和赔偿负担,因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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