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1月26日讯:近日,荷花池街道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工地意外受伤赔偿的纠纷。纠纷的当事人是吴某和一装饰工程公司,2015年11月27日吴某于一工地11楼架设电线时从3米高的龙门架上不慎摔下,其所在装饰工程公司立即将其送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过二十多天的持续治疗,现已出院。但吴某仍未完全恢复到事故前身体状态,为此双方因后续赔偿金的数额产生了纠纷。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首先对双方进行法律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述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和计算。
最后,在司法所的耐心调解和双方协商下,装饰工程公司同意赔偿吴某误工费 、营养费 、交通费 、护理费 、二次手术医药费、人道补助各项费用共计6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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