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在工地上吊装货物时,将工地内的另一人撞伤,在这种情况下,吊车购买的交强险应该赔付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判定:施工车辆停在原地施工,发生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杨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他的起重机特种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2011年5月6日,吊车驾驶员在武昌某建筑工地操作该车辆起吊沙袋时,将在另一卡车上工作的宋某撞落在地受伤。
经司法鉴定,宋某伤残程度为七级;后期康复费用1.4万元,康复及休息时间为伤后10个月,护理时间4个月(含取内固定住院时间)。
宋某与杨某达成协议,由杨某一次性赔偿10万元。事后,杨某据此协议,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遭到拒赔后,诉至法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保险理赔案例,车险理赔流程】该案一审武昌区法院审理认为,吊车不是在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而是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安全事故。杨某的车辆,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施工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不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因此,杨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12万元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杨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武汉市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建筑工地不具备公众通行的性质,在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工具应处于通行状态中,否则也不能认定是在通行中发生的事故。对于既非交通事故,也不是在通行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所谓通行,并不仅指车辆始终处于行驶当中,而是既指车辆处于行驶状态中,亦指虽处于静止但欲通行状态中,如等红灯、起步发动等。就以上两种状态而言,车辆所呈现的均为交通工具的特性。因此,本案事故既非交通事故,也不是在通行中发生的事故,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