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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遭遇车祸后受伤可按工伤定级

2015-07-1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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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上班期间,驾驶摩托车与迎面驶来的李某的摩托车相撞,导至孙某两个门牙脱落。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认为两个门牙脱落,应当构成伤残,要求被告李某赔偿伤残损失费。但李某不认同孙某的伤残理由,孙某将李某告上法庭。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孙某不构成伤残;如果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可按工伤处理,但他应该向单位申请工伤,与李某无关...

孙某上班期间,驾驶摩托车与迎面驶来的李某的摩托车相撞,导至孙某两个门牙脱落。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认为两个门牙脱落,应当构成伤残,要求被告李某赔偿伤残损失费。但李某不认同孙某的伤残理由,孙某将李某告上法庭。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孙某不构成伤残;如果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可按工伤处理,但他应该向单位申请工伤,与李某无关。

◇案情回顾

两辆摩托相撞

双方均有责任

2013年10月的一天,孙某上班工作期间,驾驶摩托车与同样驾驶摩托车的李某相撞,孙某、李某二人都受伤,其中孙某两枚门牙脱落。经乳山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协商中,孙某与李某就是否应该赔偿伤残损失费出现分歧。

孙某表示,自己两枚门牙脱落,应当构成伤残,要求被告李某赔偿伤残损失费。但李某认为,孙某的损失不构成伤残。双方因损失问题协商不成,由于李某所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孙某于近日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工作中受伤应由单位根据《工伤条例》按工伤处理,不能要求李某承担伤残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乳山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孙某与李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李某交强险所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共计82565.3元;李某赔偿孙某医疗费、财产损失、鉴定费共计3000元;孙某赔偿李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共计17000元;经过兑除后,由孙某给付李某14000元。此外,各方应该于2015年5月30日将所有款项付清。

◇法官说法

工作时间车祸受伤可按工伤定级

乳山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或是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的情况,才能构成十级伤残。而孙某只有两颗门齿脱落,的确无法构成十级伤残,因而无法要求李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

但由于孙某的伤情是工作期间造成的,可以构成工伤,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齿脱落2个以上,可以构成十级伤残,因此孙某可以要求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有关的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进行赔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在故意伤害的案件中,如果一方受伤导致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则可能导致轻伤,侵权一方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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