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替姐夫开车酿成了死人事故
肇事司机姓胡,20岁,湖南人。因为他姐夫陈某在宁波打工,他也就跟着过来了,两人一起在菜市场租了一个摊位,起早贪黑地卖菜。为了方便运输蔬菜,陈某花2万元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平时都是他自己在开。去年年初的一个傍晚,结束一天生意的陈某和胡某打算开车回家,由于陈某工作太累,胡某为了让姐夫休息下,便接过了方向盘,代陈某驾驶小客车。当行驶至两路交叉口左转弯时,胡某因未让对方直行的车辆先行,直接撞上了一辆小汽车。小汽车驾驶员李某一时没反应过来,惊慌失措下,驾驶失控的车辆冲上了路边的人行道,撞死了无辜行人韩某。
交警部门到达事发现场后发现,胡某持有的是C1驾照,而驾驶中型客车所对应的是B1驾照。经事故认定,胡某属于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车上路,且在驾车左转弯时未礼让对方直行的车辆先行。而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遭遇险情时惊慌失措,采取措施不当。胡、李2人应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韩某无责任。
(2)依据公益性交强险照赔不误
2辆车都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韩某的父母将胡某、李某,以及2辆保险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0万元。庭上,争议的焦点是胡某的准驾车型和驾驶车辆不符,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说,这个问题虽有争议,但主流的看法认为,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避免致害人难以独自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建立一种系统的,分散投保人责任风险的机制,更注重的是社会公益性。因此,我国对交强险保险责任的承担采取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应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去年年底,最高法还有一项司法解释:准驾车型和驾驶车辆不符,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昨天,在法官调解下,2辆车的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韩某父母各12万元,2名驾驶员各赔23万元,其中陈某对小舅子胡某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汽车保险对于车主的意义就在于:当风险变成已定实施时,对人身、财产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进行的事后补偿。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过失所付的赔偿责任而导致的经济困难,更重要的是,它是第三者利益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