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因素
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技术性风险,是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成因,在各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都存在并且将来也存在,通过合理的制度供给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但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恰恰在于制度供给短缺。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干预可以弥补市场失灵,特别是财政支持,成为国外农业保险的普遍特征。美国政府从1938年开始,就比较重视农业保险的制度供给,经过几十年不断的制度变迁,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农业保险中的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使农业保险取得了相对成功。到2000年,美国可以参加农作物保险的农作物已达100多种,承保面积8000万平方公顷,占可保面积的76%;200万农户中有131万投保了农作物保险,占总农户数的65%。
在已经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中普遍实施政府干预。不少国家已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以此来保障农民的收入,稳定农业生产。凡是农业保险搞得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或是由国家成立农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或是由政府组织并提供补贴,委托大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业务。具体包括由政府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政府以不同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政府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对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如美国补贴30%,加拿大补贴50%,日本补贴在50%- 60%之间,西班牙补贴20%-50%,菲律宾补贴56%等。发生重大灾害或农业保险准备金发生困难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实行免税政策等。
没有政府的介入,很难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机制。而在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的制度供给却几乎一片空白。在制度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保险人完全按照商业性原则经营政策性农险,风险较大,费率较高,也缺乏法律保障,在有些地方甚至被当地政府作为“乱收费”而强行停止。同时,农产也因费率较高、险种较少、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对农险需求缺乏应有的动力。农业保险“需求不足”和“供给短缺”两方面形成合力,导致我国农业保险陷入市场失灵的困境。
技术风险因素
在世界保险业中,农业保险一直被视为尖端,可以说是发展最缓慢的一类保险。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般的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这种风险较大、没有固定利润的保险,因为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相比,在经营上存在一些难点。
1.保险金额难以确定。保险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而种养两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具有生命活力的动植物,它们的形态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一般说来,农作物从播种或移栽后,直到收获,它的外表形态天天都在变化,它的内在结构也是逐日变更,农业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不一致,而成果却是在最终产品中体现出来。因此,农作物的生产,与工业生产有明显的不同,工业生产中每一过程,每一工序所生产出的半成品,具备了实实在在的价值。而从价值角度考察农作物的生长过程,只能说它是处在价值的孕育阶段,不能在每一生长阶段都以独立的价值形态出现。这给保险金额的合理确定带来很大难度。同时,农业保险的标的具有商品性,这就必然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对保险金额也会起到冲击作用。
2.保险费率难于厘定。保险费率包括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个部分。纯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组成部分,据此计算出来的保险费,足以支付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财产险纯费率制定的数理依据是保险金额损失率,影响保险额损失率的因素很多,其中危险事故发生的频率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其发生极不规则。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除直接危害种植业外,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之间的灾害程度差异很大,以往积累的有关危险事故发生情况的统计资料,对未来的预测作用不大。同时,由于经济、文化及其他原因,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进而使科学合理的制定保险费率十分困难。
3.理赔工作难度大。评估是保险正确合理实行补偿的关键。作为农业保险标的物的动植物处于动态的生命活动之中,本身就很复杂,加上各地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同,农作物、畜禽品种不同和农牧业生产水平不同等,使它们受害程度也不尽相同。农作物在每一个生长阶段,其价值都不相同,甚至同样品种的农作物,生长在同样土地和同样气候条件下,使用同样的肥料,而由于一些管理上的差异,它们的单产也会有较大的差距。这样,就使得农作物在遭灾后,难于准确估计其损失。养殖业保险损失的估计比种植业更为复杂,因为畜禽比农作物要求更严格的生活条件。自然灾害、不科学的饲养管理、疾病的侵袭以及某些不适当的经济政策等,都会造成家畜的大量死亡或重大损失。诸因素的交织,会给损失的计算带来不易预计的麻烦。
农险业务点多面广,被保险人分散四处,标的分布四面八方,标的一旦受损,现场勘察定额、赔付兑现等工作量很大,所需人力、物力较其他险种多得多,且时间要求紧迫。例如牲畜保险,牲畜死亡后会腐烂变质,查勘若不及时,则难以鉴定其原因,加之有的地区交通不便,更增加了理赔工作的困难。
结论与建议
既有各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一般性市场失灵因素,又有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自身因素和我国制度供给不足等因素。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为了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第一,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完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要改变经营方式,转变经营作风,以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另一方面,要完善和拓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职能,克服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二是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水平。要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农业保险意识,鼓励农业的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以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动机和能力。三是培育农业保险人才。培育具有专业知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农业保险人才,提高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的多层次需要。
第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主要包括:一是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和完善的制度环境,政府应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二是实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再保险政策,支持保险业的发展;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很多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再保险市场,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第三,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巨额风险。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款或补贴方式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墓金;二是发展保险衍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