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时撞伤了母亲,因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综合保险,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称所驾车辆造成其家庭成员伤亡的,免赔。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这样的免责条款无效。
去年6月,杨某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综合保险,保险期限至今年6月。今年2月,杨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的母亲撞倒。经交警认定,杨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共计5万余元。事后,杨某申请理赔遭拒,遂告到法庭。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保险合同上明确约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所谓家庭成员,保险合同释义特指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伤者为车主母亲,是直系血亲,故免赔。此外,免责条款已用黑体字明确提示,车主对此已完全了解并接受。
法院认为,上述条款均属格式化免责条款。依照相关规定,提供该格式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就上述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虽然在合同文本中以黑体字提示了免责条款,但仅是尽到了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不能认定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出详细解释。据此,上述格式化条款无效。最终,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支付了5万多元理赔款。
新一站保险网专家点评
首先,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中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格式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述明确说明指保险人对于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且由保险人对其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