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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出台新规定

2015-09-29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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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医疗费用一直是困扰着一些家庭的问题,对于医保的报销也是有一定的限定的,现今为了减轻慢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有了新的规定。规定增加了新的病种,对于门诊报销、结算、住院报销结算都给予了新的规定,方便了患者。
自 2015年7月起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有了新的规定。

一是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方面有新规定。在原来的15种病种的基础上,新增了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扩张性心肌病、克罗恩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脑中风、变应性亚败血症,增至21种。具体为Ⅰ类慢性病如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等等7种;Ⅱ类慢性病如高血压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14种。

二是门诊报销额度方面有新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年度限额有新的调整:如Ⅰ类慢性病中,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调整为不限额度报销、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报销额度为75000元;其它的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慢病报销额度均有大幅上调。

三是门诊报销结算方式方面有新规定。患有糖尿病、高血压或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只可选择其中一个病种按年度限额的全额支付比例支付,其他病种则按年度限额的50%按支付比例支付。

四是住院报销方面有新规定。在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结算中,一个年度内限额分季度计算,不结转使用;异地安置的按年度计算,不结转使用。

以上四点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是比较全面了,对于慢性病患者及家人来说可谓是福音,大大减轻了医疗费用的负担,也期待其他各个地区都能够早日实现类似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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