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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有待完善

2012-09-0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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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也面临着不规范的情况,对此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起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不断地完善旅行社责任险。

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起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

国家旅游局8月18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维护旅行社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近几年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即将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起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旅行社责任保险发展,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维护旅行社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旅行社在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第二章投保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审核或备案。

第五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行业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旅行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旅行社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保险公司在接受旅行社投保时,应当向旅行社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九条签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时,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旅行社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签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时,旅行社可以根据需要同保险人在法定基本保险之外约定其他附加保险。签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旅行社责任保险,但旅行社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除外。旅行社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旅行社,旅行社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解除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并书面通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旅行社不得随意解除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如解除保险合同的,需书面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被依法注销登记,可以解除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旅行社。

第十五条旅行社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应当依法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变更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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