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吴某去桂林旅行前,花10元钱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结果在桂林意外受伤后,保险派上了用场。昨悉,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吴某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余元,旅行社向吴某支付鉴定费1300元。
2014年8月9日,吴某之妻邱某与武汉一家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吴某一家三口报名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桂林双卧五日游”。吴某除交纳了旅游费外,还交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10元。8月14日,吴某一家三口入住该旅行社安排的桂林某大酒店。8月15日清晨,吴某在该酒店内2楼至3楼转角处行走时,由于地面湿滑而摔倒。事故发生后,导游当即将吴某送至当地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骨折。今年4月,吴某将该旅行社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
游客在酒店受伤,其责任应该是由旅行社承担。旅行社为游客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保险公司应该负责赔偿。但是可以保留向旅行社追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