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林群的小车办理了交强险,于是他向分宜某保险公司递交理赔材料并提出索赔要求。分宜某保险公司受理后,其业务员没有对理赔金额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交给林群3张空白的医药费核减表和一张空白的理赔协议表,要求林群在空表上签名,说是为了更快地办理理赔手续。林群没有过多考虑,便在4张表上签了名。随后,林群得到理赔款4567.62元,可他实际赔付给3名受害人的钱是13195.96元。林群的实际损失与得到的理赔款相差太远,遂找到保险公司交涉。因交涉未果林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理赔款5432.38元。
断案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理赔协议时,应向被保险人说明各项费用核减的理由和依据。被告业务员在未向被保险人明确赔偿标准、范围、具体理赔金额的情况下,让被保险人签订空白理赔协议,然后再由理赔中心的核审员将核审好的金额填入事先签订好的空白的理赔协议栏内,属理赔程序违法,侵害了被保险人知情权。虽然原告在理赔协议上签了字,但鉴于被告的违规操作,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对原告进行了教育后,还指出了被告分宜某保险公司的错误做法,被告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表示以后一定按程序办事,并同意向原告赔付2432元。至此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