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篇之前,先讲两个案例:
2015年,张先生在自驾游的时候不幸遭遇车祸身故。对于家人谭女士来说,晴天霹雳,经过3年的时间,谭女士才慢慢走出来。3年后,谭女士在收拾房间时,在张先生的公文包中发现了2份保险,是在2013年为自己所购买的2份意外险,保额为5万元!
面对这样事情,很多人会和小新一样,都已经这么多年了,保险公司还认吗?还会理赔吗?
谭女士也是一样,不过抱着试试的想法,去申请了理赔。
经保险公司核查后,这2份意外险责任期为10年,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则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为5万元)。
经过保险公司的调查和了解发现,是符合保险合同,并进行了理赔,50万。
所以,对于谭女士来说,张先生的离开是不幸的;但幸运的是,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让张先生的爱以另一种形式进行了延续,也让家人好过一点....
2016年王先生不幸得了急性心肌梗塞而陷入昏迷,然而他之前为自己购买了60万的重大疾病保险,却没有告诉家人。想象一下,面对家人的着急忙慌的到处凑医药费的他,张先生是无能无力的,因为昏迷躺着的他,却无法说出自己已经购买过重大疾病保险。
相信,不止王先生会有这样的情况,现在可能正在发生,有些人的保单却没有发现,或家人处于着急医药费的情况下,或家人处于因亲人离世的崩溃状态。
不管是上面最终理赔的,还是一直未申请理赔的情况,这两个案例,需要我们深思一下。
现在,很多人确实自己购买了很多保险,却没有告诉家人,这种情况,并不好。一旦发生意外离世或者猝死或者疾病昏迷等等状态,到时候即使想说,也无法说了,谭女士的不幸中的幸运并不是会发生在所有人身上,很有可能你所购买的保险就石沉大海了!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虽说,诉讼期间是5年,但是能不能确定被保险人所发生的风险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且符合保险条款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比如上面的谭女士一样,最终经过保险公司的深度调查符合保险条款。
就像上述王先生一样,购买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家人不知情,就发生了重疾导致昏迷等需要救治时,家人只能各种凑,各种着急,你却全然不知,无能为力,这个时候保险却不能起到它该有的作用,甚至导致你的病情,因为没钱而耽误治疗等后果。
保险公司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客户数据库,很难知道当下用户的状态。也许未来可以,但现在还不行,所以保险公司只能等被保险人出险后主动申请理赔才可以。
但一般保险公司的主动理赔发生在重大事故上,或者灾难上,比如“地震、暴雪、公共交通事故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主动寻找是否有事故者购买了保险,才会主动赔付,不然就目前的情况,很难做到每一个人跟踪!
不是给家人说一句:我买了保险就行的。务必要说清楚这些:
买了什么保险?哪个保险公司?出现哪些事情可以理赔?理赔的话,能拿到多少等等,如果说不清楚,记住,一定要备份电子版/纸质版,之后告诉他们保存位置,这样在出险后查看和理赔都会非常的方便。
记住,要特别写下保险公司的电话,这样可以出险后,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并申请理赔甚至可以得到咨询服务。
由于,保险产品的购买会涉及到3个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就是买保险的那个人;被保险人就是保障的那个人;受益人就是领钱的那个人。
然而,受益人往往不会只有一个,有可能是多个。如果没有指定的话,按照法定的话,受益人一般都是多个,会有伴侣、子女、父母的等。如果是和身故有关的保险时,一定要家人知道,这样对于情人来说,是一个补偿;如果是疾病相关的,更要告诉家人了,一旦自己生病,陷入昏迷等无法控制的状态时,这个便是治疗你的有力保障了。
所以,买了保险,一定要告知家人!不然,保险就真的白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