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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数额

2012-04-12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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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患病申领医疗补助金改为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今日,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发布会获悉,经甘肃省政府常务会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和《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甘肃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患病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

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提高到517.5元/月 调整幅度为历年最大

据悉,甘肃省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实施于2010年7月1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全省最低工资类区相挂钩,一类区为430元/月、二类区为400元/月、三类区为370元/月、四类区为345元/月。至2010年末,全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36723人,发放失业保险金14674万元。但从目前全国的情况看,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仍明显偏低,在西北五省居末位。随着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逐步提高,加之近期物价不断上涨,现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已经不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据了解,根据《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规定,调整后的甘肃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一类区560元/月、二类区520元/月、三类区480元/月、四类区450元/月,分别为现行全省各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2%左右。

另外,还将把现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15元门诊医疗补助并入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甘肃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经此次调整已经达到517.5元/月,比调整前提高了34%,是多年来甘肃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已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患病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

据甘肃省人社厅厅长庞波介绍,甘肃省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患病医疗待遇有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现行门诊医疗补助不分类区每人每月15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未参加医疗保险或已中断医疗保险患严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按住院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和抚恤金调整为与在职职工死亡同等待遇

据了解,甘肃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待遇包括两部分,一是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二是一次性抚恤金。甘肃省现行标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分别为4000元和2000元。

本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并调整为在职职工死亡同等待遇,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正常死亡后其遗属安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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