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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保险营销体制研究

2012-04-1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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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营销制度方面,法国实行的是多个中介人并存的营销体制。该国传统上存在四种保险推销中介人,即保险总代理人、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含个人经纪人及经纪人公司)以及自然人即保险推销员。

德国的寿险营销制度 

德国的寿险营销,一直采用以专用代理人为中心,同时也使用总代理人、独立销售的经纪人,以及直销等组织形式的保险营销体制。这方面与美国寿险营销颇为相似。

德国的财产保险营销体制 

德国的财产保险公司有367家,多采用以专用代理人为中心的营销体制。也有部分保险公司使用保险经纪人推销,或者直接利用销售人员从事营销。专用代理人通常与委托公司签有永久性合同,并根据公司的授权书,以该公司名义开展义务。其义务是:(1)充当业务中间人;(2)执行公司指示,保护公司利益;(3)不与保险公司竞争;(4)向顾客提供咨询及有关资料,宣传所代表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则代表佣金给付人的利益,并向其提供资料和服务、执行其指标。

法国的保险营销制度 

法国的保险市场与营销体制简况 

法国是世界第四,欧洲第二大保险市场,也是一个典型的竞争垄断型保险市场。其显著特点是:市场饱和度极高,业务竞争的剧烈程度超过欧洲国家的平均水平,但出类拔萃的“霸主”保险公司却不多。目前,该国10大保险集团垄断了国内60%的市场业务,其中寿险垄断率为 65%,财险垄断率54%左右。 2004年,该国市场上有各类保险公司600多家,从业者20多万人;当年保费总收入为1946亿美元,占世界市场的6%,居世界第四位。法国保险业国际化程度较高,95%的保险公司都在国外设有营业机构,来自国外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30%以上。

保险推销员是指保险公司雇用的专门从事保单推销的个人,法国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比较严格,规定中介人的最低注册年龄为21岁,且必须是法国公司或欧盟成员国公民,也可以是与法国签订有相互承认保险市场中介人协议的国家公民。但负有刑事责任或遭破产的个人,无资格成为保险中介人。在推销手段方面,除传统方式外,近年来还盛行广告促销、电话推销、微机服务、电视促销等方法。另外,根据1990年7月2日颁布的一项法令,邮局可接受委托推销任何保险产品。银行原先是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单,近年来则大量兼营保险业务,并攻占了50%的寿险及养老金保险市场,从而加剧了市场竞争,对保险公司冲击很大。

法国的寿险营销体制 

法国的寿险营销,主要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体制来进行的,同时,也通过招揽业务员及设立柜台进行直销。随着银行向保险领域的渗透,以储蓄型保险商品为中心,通过银行等柜台直销的比重也不断增加,并成为法国寿险营销的一大特色。法国的寿险业比较发达,其业务收入约占总保费收入的66.2%,经营公司近150家。

法国的财产保险营销制度 

法国财产保险的发展程度不及寿险。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虽近460家,为寿险公司的3倍,但规模均较小,非寿险业务收入仅占总业务收入的 33.8%。在营销制度方面,主要采用总代理人制、经纪人制及推销员制的营销体制。总代理人通常由所属的保险公司赋予一定地区的独立推销权,并负责内容较复杂的保险商品推销。至于保险经纪人,则负责以企业财产保险为中心的复杂保险商品的推销。在法国的保险营销组织方式中,只有总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应专属于某一保险公司,其他组织方式则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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