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定居华侨有新规,基本保障仍获得。
华侨出国后养老账户应继续保留
条例对华侨社会保障作了明确规定,提出华侨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华侨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华侨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条例同时指出,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在本省再就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其出国前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另外,华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华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医疗保障方面,在本省离休、退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回本省临时就医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离休、退休医疗待遇。
华侨子女就读中小学享受本地户籍同等待遇
条例还特别关注华侨子女、华侨学生的教育权益。条例明确,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华侨子女有本省户籍的,其参加高考,教育、招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还指出,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华侨私有房屋不得非法侵占、拆迁
条例多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对华侨购买房屋、房产租赁、房产征收补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华侨祖墓的保护。如私有房屋购买、登记和所有权保护方面,规定了华侨购买房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华侨私有房屋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房产登记发证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发证。华侨对私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拆迁。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条例规定,华侨在农村的房屋被拆除或者坍塌,由华侨本人申请,经当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过半数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可以恢复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且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省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将村内空闲宅基地调整安排给华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