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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广州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颁布,市民关注问题的解读

2015-12-03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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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实施。广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将只设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两大序列。在职工、居民两类医保中选择一项参保,群体可在3个月内办理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手续,原本介于职工、居民之间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被废止。至于具体办理手续,地税部门表示,《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经济状况和对参保缴费的承受能力,市人社局在此次调整后,适当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

7月1日起,新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实施。6月25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市民关注较多的问题作出解答。

今后,广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将只设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两大序列。而介于两者之间的66万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在职工、居民两类医保中选择一项参保,群体可在3个月内办理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将视作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作为新医保方案的一大亮点,原本介于职工、居民之间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被废止。60多万该险种参保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要么参加职工医保、要么参加居民医保。

市人社局提醒,《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法》实施3月内应办理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手续。

至于具体办理手续,地税部门表示,《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从7月1日起,这类参保人员统一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广州地税社保费征收系统会自动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向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

同时,2015年7月是新社保年度的起始月,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应按其2014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确定,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

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广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的第三十一条已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3个月内应当办理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统一变更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经济状况和对参保缴费的承受能力,市人社局在此次调整后,适当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按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较快,2007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27元,到2013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已达5808元,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反映参保缴费个人负担较重。

在此轮政策调整中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职工缴费基数的下限执行(即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降低至60%。同样是5808元的缴费基数,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5808×60%=3484.8元进行缴费参保。如新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继续上调,则按新数字的60%计算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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