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月初离职当月社保怎么办?
关于离职当月社保缴纳的问题,不少公司有自己的规定,大部分公司都是以15号为节点:
15号之前离职的,那么当月减员,公司不予缴纳社保;15号之后离职的,那么次月减员,一般公司都会缴纳社保。
这样的公司规定究竟是否合法呢?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若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公司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公司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
所以,上述公司内部的规定实际上是不合法的。如果员工月初离职,当月社保应还是由原单位缴纳。员工可以在下个月来临前,找好下一份工作,这样新公司就能直接无缝衔接上上一家公司缴纳的社保,不会出现社保断缴的情况。
二、试用期社保谁来交?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即使员工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单位自行规定工作满一定时间才缴纳社保,你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重疾的合法权益了。
三、劳务派遣工的社保谁来交?
《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工的社保是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派遣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