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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5周年

2016-07-05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不是说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p></p>答:如果是有关社保、医保方面的问题,可以登录当地社保局、卫生局的网站,或亲自到社保局、卫生局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知识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祝你好运!<br />

7月5日讯:日前,由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举办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5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同期发布《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五周年调研报告》(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当前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困扰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实到位:部分社保经办机构对先行支付的申请的拒绝情况仍较严重,行政诉讼几乎成为获得先行支付的前置程序、劳动者举证负担沉重,“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十分困难、缺乏实施细则仍然是拒绝支付的常见理由、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是否适用该项制度已成新难题,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先行支付款项的困难。

针对《报告》内容,与会专家展开了点评与讨论,并对如何合理地完善先行支付制度,以及在报告列举的方法之外还有哪些其他值得借鉴和采用的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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