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讯:日前,市人社、住建、安监、总工会等部门联合下发《枣庄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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