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对象: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电力、铁路、煤炭、邮电、交通、水利、金融、民航、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行业统筹人员不在认证范围。
认证地点:一,已转入社区(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办理认证手续。居住在异地已转入区管理的退休人员,通过邮汇方式领取养老金的,由邮局寄发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通知进行认证。二,未转入社区(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市、区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可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认证手续。居住在异地并通过邮汇方式领取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费的,由邮局寄发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认证通知进行认证。
认证办法:一,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办理认证手续时须携带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原件:1,居住在南京市的,应出示劳动保障卡,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应出示劳动保障卡和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也可由市台联出具相关证明;3,居住国外的,应出示劳动保障卡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二,居住在南京市的因高龄、重病、住院、严重残疾等原因不能前来办理认证的,由本人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由工作人员上门办理认证手续。
注意事项:1,在6月底前未办理认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其养老金、定期救济费将从7月起暂停发放,直至补认证后的次月方能恢复。2,凡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对虚报冒领者予以处罚;凡举报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对举报者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