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迎宁简议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

2012-05-20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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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自然灾害的频频发生,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显得十分迫切。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就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原则、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现实条件、巨灾保险制度的侧重方面等问题做了相关说明。

2008年,我国发生了两场罕见的自然灾害,年初发生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难造成的惨重损失给人们留下沉痛记忆,也对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表示,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应对巨灾风险,已经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以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魏迎宁认为,从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增强财政资金救助的有效性。2008年初发生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1500多亿元损失,5·12汶川地震造成8000多亿元损失,这些巨灾损失给国家带来较大的财政负担。如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来承担巨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此外,从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利用巨灾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积累,以及巨灾再保险分担机制,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促进灾后重建。据统计,发达国家30%左右的巨灾损失是由保险承担,而我国由保险承担的损失低于5%。

我国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让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在强调巨灾保险重要作用的同时,魏迎宁也分析了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现实条件。“当前政府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管理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我国保险业已初步具备了巨灾风险承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仅如此,国际上有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模式。可以说,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初步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坚持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需求和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魏迎宁认为,首先,应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政府在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巨灾损失十分巨大,超出商业保险机构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政府介入给予补偿。其次,要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和损失评估、风险管理等技术优势,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在不发生巨灾的年份,保费盈余除少量作为保险公司利润外,绝大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积累。再次,巨灾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居民财产,坚持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尽可能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企业可以在巨灾保险制度之外,寻求市场化途径分散巨灾风险。

此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由简入繁,可从单一的灾害保险起步,逐步扩展到多种自然灾害领域,保险责任逐步增加,费率厘定逐步细化,保障程度逐步提高,损失分摊机制逐步多元,最终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巨灾保险体系。魏迎宁告诉记者,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结合各地的巨灾风险特点,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推进。“鉴于住宅地震保险的相关研究较为成熟,可以先行考虑在地震高发区试点开展住宅地震保险。同时,近年来在浙江、福建等地保险业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了政策性农房保险,有效应对了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农房损失,可以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对此,魏迎宁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一是加快立法,完善制度。法律法规是保障巨灾保险制度运行的必要手段。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专门的巨灾保险条例,推进巨灾保险立法工作。二是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建议国务院成立巨灾保险工作小组,财政部、发改委、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地震局、国家气象局、保监会等部门参加,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方案。同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与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三是加强基础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搜集大量的灾害数据,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要强化基础性研究工作,加强专业论证,提高方案设计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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