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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迎宁:如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2-05-2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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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面前,巨灾风险显示出了强大的功能。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就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原则问题给出了四点建议,他还强调,中国区域性的差异也决定了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昨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提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以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魏迎宁表示,2008年我国发生了两场罕见的自然灾害,就是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难造成的惨重损失,给我们留下了沉痛记忆,也对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应对巨灾风险,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魏迎宁建议,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支持。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从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巨灾损失超出商业保险机构的赔偿能力,政府应介入给予补偿。

二是市场运作。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点和技术优势,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保费盈余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

三是保障生活、生产的基本需求。巨灾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居民财产,坚持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尽可能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企业可以在巨灾保险制度之外寻求市场化途径分散巨灾风险。

四是循序渐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由简入繁,从单一的灾害保险起步,逐步扩展到其他自然灾害领域,保险责任逐步增加,费率厘定逐步细化,保障程度逐步提高,损失分摊机制逐步多元,最终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巨灾保险体系。

魏迎宁强调,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结合各地的巨灾风险特点,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推进。鉴于住宅地震保险的相关研究较为成熟,可以先行考虑在地震高发区试点开展住宅地震保险。同时,近年来保险业与地方政府合作,在浙江、福建等地开展了政策性农房保险,有效应对了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农房损失,可以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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