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提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以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魏迎宁表示,2008年我国发生了两场罕见的自然灾害,就是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难造成的惨重损失,给我们留下了沉痛记忆,也对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应对巨灾风险,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魏迎宁建议,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支持。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从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巨灾损失超出商业保险机构的赔偿能力,政府应介入给予补偿。
二是市场运作。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点和技术优势,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保费盈余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
三是保障生活、生产的基本需求。巨灾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居民财产,坚持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尽可能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企业可以在巨灾保险制度之外寻求市场化途径分散巨灾风险。
四是循序渐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由简入繁,从单一的灾害保险起步,逐步扩展到其他自然灾害领域,保险责任逐步增加,费率厘定逐步细化,保障程度逐步提高,损失分摊机制逐步多元,最终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巨灾保险体系。
魏迎宁强调,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结合各地的巨灾风险特点,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推进。鉴于住宅地震保险的相关研究较为成熟,可以先行考虑在地震高发区试点开展住宅地震保险。同时,近年来保险业与地方政府合作,在浙江、福建等地开展了政策性农房保险,有效应对了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农房损失,可以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