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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 农业发展是关键

2015-03-0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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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制度,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在强调继续完善农业保险机制的同时,左绪文建议,要进一步加快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体系。左绪文告诉记者,在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至40%,而我国一般不到5%。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作为来自保险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左绪文在今年的两会上建议,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主要粮食作物特别是水稻、小麦、玉米等三大作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同时进一步减免县级财政补贴和农民自缴保费,加强农险基层服务网点建设。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整体规模已排名世界第二,在稳定农业生产、维护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当前农业保险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左绪文告诉记者,目前一些重要农产品保险的覆盖面不足,保障水平偏低,向农户收取保费和县级财政补贴到位比较困难,农业保险的服务网点偏少、覆盖率偏低,这些因素都导致保险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影响了这一惠农政策的效果。

左绪文认为,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对做好农业保险工作非常重要,他建议对《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进行修订,并可通过其他立法形式明确对主要粮食作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在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方面,不仅要进一步优化财政补贴政策,逐步减免或取消农民自缴保费,逐步减少乃至取消县级财政补贴,而且要进一步增加农业保险服务网点,逐步实现乡镇服务网点的全覆盖。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制度,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

在强调继续完善农业保险机制的同时,左绪文建议,要进一步加快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体系。左绪文告诉记者,在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 30%至40%,而我国一般不到5%。由于我国一直以来都实行政府救助为主、民间捐助为辅的救灾模式,因此巨额的救灾支出给财政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总体来看,我国巨灾保险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巨灾保险品种比较单一,尚未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而且覆盖面比较有限。”对于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左绪文说,巨灾保险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和政策措施不完善、巨灾风险数据积累及相关技术储备不充分、一些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习惯于依赖政府统保的救灾模式及主动运用保险机制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加强等因素,都是造成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

“建议国家加快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工作,同时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基金,健全巨灾风险再保险制度。此外,鉴于洪涝灾害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普遍存在,可鼓励地方财力较为充裕、洪涝灾害多发地区先行先试,建立实施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左绪文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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