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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发生的灾祸急需加快巨灾保险产品的问世

2013-06-28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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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频频袭来,保险却并没发挥出应有的力量。一次次警钟被敲响,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刻不容缓。虽然建立完整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财政支持、巨灾保险和社会救助三方面缺一不可,但在这个体系中,巨灾保险这种市场化的机制,应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沪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郭广昌认为,“有必要针对农村和城镇的居民住房,发展一个完整的保险体系以抵抗巨灾风险,充分利用保险的资本放大功能,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同时保障巨灾区域的经济发展。”

从地震到雪灾,从大旱到台风,再到“坐在家里看海”,自然灾害给我国带来的损失触目惊心。“巨灾”频频来袭,如果购买了保险,投保人能得到一笔赔偿金。反之,生命和财富都可能在巨灾中化为泡影。而政府与社会的“救济”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充其量是“补充”而不能“填平”巨灾所造成的损失。

从国际范围来看,商业保险赔款是灾后重建资金的重要来源。2009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20亿美元,保险业赔付占42%。但是,我国的保险业在应对巨灾风险时却严重的缺位。不但保险产品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巨灾风险的保障需求,地震、飓风、泥石流、海啸、冰雪等不可抗力的巨灾还被排除免责。纵然理赔,比例一般也不超过5%。这一赔偿比例,显著低于世界平均水平(30%),和发达国家超过50%的保险赔偿比例更是相距甚远。

巨灾保险制度成功国家的典型做法之一,就是巨灾保险制度首先要有相关法律作基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是该制度得以开展并取得成效的前提。美国是世界上设立巨灾保险项目最多的国家,其项目不仅涉及地震、洪水及海啸等自然巨灾,还包括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当然,由于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损失的巨大性,商业保险公司最初都不会愿意提供保障。因此,美国就通过政府立法来推动。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全国洪水保险法》,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合作,由民营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单,保险标的为加入洪水保险计划的社区的住宅和商业财产。所收保险费全部建立洪水保险基金,洪水损失赔付和代理销售费用均出自洪水保险基金,其资金来源于保险费和财政部的贷款,政府是风险最终承担者。

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20世纪以来,中国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世界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

巨灾警钟一次次敲响,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刻不容缓。

一是制定公共政策。纵观全球各保险市场,巨灾保险需要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政府必须给予支持。否则,任何一个商业性保险公司都难以开展这类商业保险业务。

二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国家和政府应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的安排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三是政府应发挥主导性作用。由于目前仅靠商业保险难以独立承担保障损失的责任,可选择折中的办法过渡。如,成立由政府完全控股的巨灾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在其中作为经办或管理机构予以协助。等时机成熟,再建立以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财政提供支持、由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一体化、多层次、多方位的巨灾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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