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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亡保险资金由国家承担

2012-10-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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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军人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孙黄田表示,军人保险法着眼实现军人服役期间伤亡有补偿,退役后养老、医疗有保障,依法保障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保险待遇,必将更好地促进官兵扎根军营、安心服役、献身使命。

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军人保险法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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