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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通知

2012-04-28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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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巩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完善全民参保机制、筹资缴费机制,稳步提高保障水平,新增筹资在保证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的基础上主要用于门诊统筹。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要求,2011年要做好流动人员、新入学学生、新生儿等人群参保登记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适应全民医保要求,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登记办法。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通过银行缴费卡自动划拨、信息提醒等措施,推进城乡居民依法主动参保。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将社保年度统一规范为自然年度,并据此开展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核定、待遇保障等工作。

2011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通知指出,其中原有120元中央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80元中央财政比照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包括京津沪)。确有困难的个别地区,地方财政负担的增加部分可分两年到位。在对城乡居民进行普遍补助的基础上,享受困难人群重点补助的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同时,各地要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1年各统筹地区人均缴费最低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鼓励居民多缴费,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通知要求,要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重点保障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研究完善门诊统筹支付政策,重点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医保甲类药品(包括基本药物)费用和一般诊疗费,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要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同时完善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减少分解就诊、重复收费等现象的发生。探索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转诊的支付政策。进一步提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治疗等门诊大病待遇水平,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方法。

通知要求,巩固并稳步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待遇。2011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分别确定支付比例,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在整体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待遇的基础上,基金支付重点向大病患者倾斜。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工作,探索建立居民医保基金预算制度。根据居民医保年度缴费的特点,加强月、季、年度基金运行分析,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既要避免基金结余过多,也要防止当期收不抵支。建立居民医保基金收不抵支报告制度。

通知还要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发展,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逐步建立制度统一、标准分档、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做到各类人群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运行安全,实现制度平稳过渡;逐步探索做好不同地区、不同制度、不同人群间待遇水平的平衡衔接,避免待遇差异进一步扩大,2011年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加强医疗保障体系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做好居民医保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与居民医保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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