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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印发《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020-09-144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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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民银行消息,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人民银行日前发文,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并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据中国人民银行消息,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人民银行日前发文,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并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人民银行根据《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这一办法详细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人民银行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此外,办法还就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针对那些在办法实施前已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将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逐步消化存量。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这一办法的实施从制度上实现了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的隔离,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未来,人民银行将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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