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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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后(此 90 天称为等待期)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天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无息返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重大疾病无 90 天等待期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