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基本资料
1.《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的预留印章或单位公章;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二)其他资料
1.职工购买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距离支取时间在一年之内)和付款凭证(一次性付款的提供全额付款的完税发票;申请住房贷款的首付款金额不低于30%的发票;)如在中心申请住房贷款的需在贷款受理后放款时支取;在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须提供银行征信报告;如果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还需提供《萍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在异地购房的须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购房地的户口及工作证明,已付清房款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和房屋交易费发票等原件;通过银行贷款购房的,申请人须提供银行征信报告;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购买私房的,应提交经房屋产权交易机构核准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以及已过户登记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3)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萍乡市公有住房全部产权买卖审批表》及交款凭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职工建造住房的
(1)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提交批准建房的有效批文和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交款凭证;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自建私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土地部门的批文以及工程预算书及费用支付凭证;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3.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危房鉴定书以及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修房证明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1)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证书。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
5.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证明。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房屋租赁证和支付房租凭证,同时还应提供夫妻双方单位提供的无房证明。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以上资料,均须出示真实、有效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