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这意味着距离“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又近了一步。
会议决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会议指出,试点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