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欣康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重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9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相邻两次中症疾病确诊日期的间隔须至少为180日,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3、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相邻两次轻症疾病确诊日期的间隔须至少为180日,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