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人寿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项目有哪些?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将不再承担除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在投保人投保时选择了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将不再承担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