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统一标准享受统一待遇
从今年7月1日起西安将逐步推行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在2011年底前全面实现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同城同待遇的目标。
实施目标实现同城同待遇
截至去年底,全市参保职工总数已达165.3万人。参加区县医保的职工出现了同城不同待遇的情况。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市级统筹的核心是统一归集医保基金,基金实现全市统一管理、核算和拨付使用。基金统一管理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实现统一保险待遇。即:个人账户计入比例、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门诊特殊病种、特检特治和门诊慢性病补助等标准将统一按市级政策执行。
降低门槛不再缴纳10年“门槛费”
过去一些人员结构老化的用人单位在参保时,需一次性缴纳10年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纳入市医保。《实施方案》提出,实行市级统筹后,将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随着最低缴费年限政策的出台,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与原单位挂钩,即交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因企业改制、关闭或欠费等因素受影响。
《方案》规定,交足最低缴费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继续缴纳费用;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需由用人单位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缴纳标准单位7%个人2%
本报讯新办法执行后,医保该如何缴费呢?《实施方案》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了明确,即: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
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区县缴费基数差异较大等因素,我市允许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蓝田县在启动市级统筹3年内,对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参保单位在核定参保职工最低缴费基数时,对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在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90%、95%和100%的比例,分3年逐步过渡到市上水平,从而避免因缴费基数提高过快造成上述区县的区县属参保单位出现脱保、退保的现象。
按照《方案》要求,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含退休人员)。
据了解,基本医疗保险费将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3严打农产品(000061)价格违法5行为
违法所得最高处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最高罚100万元
本报讯今年以来,我市农产品价格基本平稳,但一些农副产品价格有所波动。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我市物价部门成立18个价格专项检查组,严厉打击5种农产品价格违法行为,对违法所得最高处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绿豆大蒜等纳入价格监测
目前,市物价局已通过全市60个生产、流通、批发、零售等价格监测点,对粮、油、肉、禽、蛋、奶、菜等重要商品价格实行监测日报制度。同时,将价格波动较大的绿豆、大蒜、花椒、干辣椒等品种纳入监测范围,将原来的51个基本监测品种扩大到58个。
我市已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明确了在必要时对价格异动的农产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包括最高限价。制定差价率,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但从我市农产品市场价格运行的整体情况来看,目前还不需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只是作为预案提出。
严厉打击5种价格违法行为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市区价格部门将成立18个农产品价格专项检查组,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包括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粮油加工企业展开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重要农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价格及库存情况等。重点查处和严厉打击5种价格违法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市场旺销情况下,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加剧市场供应紧张的囤积居奇行为;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垄断货源、阻断流通渠道,造成市场脱销断档的行为。
420万农村困难群众享受低保
低保新标准:每人每年1260元―1430元
本报讯从今年起,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得到提高,达到1260元―1430元。新标准执行后,保障人数将扩大到20万人左右。
我市现行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是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城六区为850元/人年(目前新城、碑林、莲湖3区已无农业户口),其他区县为750元/人年。市统计局数据表明,2006年,我市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3808.38元,2009年为6275元,从2007年起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5.5%、18.5%、20.4%。与此同时,2006年,我市农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708.87元,2009年为4771元,从2007年起分别比上年增加了24.8%、16.5%、21.2%。
针对现实情况,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提高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将更多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新标准为每人每年1260元―1430元。其中,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为每人1430元/年。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为每人1260元/年,新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新的标准,比周边的省会城市郑州、兰州、银川都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