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新闻网4月2日南昌讯(记者 邓小勇 报道)4月2日,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2010年,江西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49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萍乡、新余、鹰潭市政府办的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的药事服务费由医保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所产生的药事服务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
医保目录的基本药物按甲类药品报销
据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统一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报销,较乙类药品提高报销比例15个百分点。
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据了解,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目前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项目结算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设立医疗保险药事服务费项目,药事服务费暂按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的方式,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对实施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和按人头付费的统筹地区,综合考虑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付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时,建立谈判机制,通过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或按人头付费等相关付费方式,实现医疗保险补偿。
参合农民用基本药物可获补偿
在实行基本药物的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参合农民,按住院费中基本药物使用总额的15%逐月补偿,参合农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由医疗基金补偿,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