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个税

2012-02-1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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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立,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酬,计征个人所得说。

时下,一些有经济实力的企业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相继为其职工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等于说,基本养老保险的个税计算,只要是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标准缴纳,无论是单位缴纳还是个人缴纳的部分均免征个税;但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则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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