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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带领我们解析百姓最关心的养老保险问题

2015-07-03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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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广泛关注。搞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让这一制度在保障老年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聚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选取顶层设计中的重要方面,约请权威专家分析问题、交流看法、提出建议,以期在观点交流、碰撞中深化认识、明确思路,并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发展,养老保险成为百姓更加关心的社会保险热点问题,为使广大参保人员准确把握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下面就百姓普遍关注的养老保险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规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哪些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
1、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是什么?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人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即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体现社会互助共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
(四)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各是多少?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计算企业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一般按年计算)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目前,我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
(五)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目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各是多少?缴费档次是如何设定的?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办法,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目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档次为60%、70%、80%、90%、100%五个档次。
(七)有个别参保人员因家庭生活困难等原因要求“退费”(即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可以吗?
不可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的建立,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之一,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所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等政策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个人生活困难、看病急需用钱等情形,而申请提前“退费”(即提前支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按照政策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申请“退费”:一种是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丧失中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还有一种情况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其他情况不可以“退费”。
(八)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有哪些?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1、根据《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建立个人账户前(辽宁省为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没有过渡性养老金。用公式依次表述为: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系数(50周岁计发系数为195,60周岁计发系数为139,具体详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4%(过渡系数) 。
具体分为:①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该数据每年省人社厅以文件形式公布。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该职工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该指标反映职工在整个缴费年限或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限中的缴费工资平均水平。③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全部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在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也就是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我市从1992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按照政策规定,1992年6月底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④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是指按辽宁省统一规定,职工从参加工作至1995年底前的缴费时间。 2、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主要因素有:①缴费年限的长短;②历年缴费基数的多少;③退休时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养老保险制度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一,也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着力创新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服务平台。构建养老保险基金垂直管理系统,增强基于全国一盘棋的中央调剂基金的调控能力;正视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种类繁多,养老保险关系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转移接续难度大的挑战,尽快出台相关制度和政策,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基层管理平台、服务平台、信息 网络平台建设和基层人员管理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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