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单借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养老年金领取后保险公司不接受借款申请。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偿还。如果逾期未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欠款期内按保险公司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2.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在缴费期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将保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保险公司以变更当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付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各保单年度末减额付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若现金价值因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重新计算时,减额付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也将重新计算。保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若有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保险公司。
3.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依保险公司的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如果保险合同豁免保险费期间,则保险公司不接受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4.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首期年金领取日前(不含),投保人可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前三十日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且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其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缴已经过年度的责任准备金。
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特别加保除外),且其增加后的累积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申请时该款保险产品的最高承保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