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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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万元 |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0至1周岁 25%1至2周岁(含1周岁) 50%2至3周岁(含2周岁) 75%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①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