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投保年龄: 0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得益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保险金额*0.12 |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每满两个保单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
等待期 | |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
身故保障 | 保险金额元+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在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含)我们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合众附加得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 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6.4),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6)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以及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被保险人在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含)我们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减少,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